Letou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含油区)文明停车管理的通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总体部署,为积极打造规范、有序、文明的停车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城区(含油区)文明停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及道路红线至第一栋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区域及背街小巷管控区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或者私设地桩地锁、隔离护栏等硬性隔离设施。
三、严禁拆除、损毁、涂改管理部门设置的停车设施和标志标线。
四、严禁圈占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五、严禁占用停车泊位堆放物品、改变停车功能。
六、严禁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形成“僵尸车”。
七、严禁机动车停车压线、未按车位箭头指示方向不规范停放车辆,做到“停车入位、方向一致”。
八、严禁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在道路两侧设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以外随意停放。
九、严禁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而收费。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并积极维护道路停车秩序,自觉遵章守纪、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Letou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